北京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京残发〔2010〕46号)
北京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专职委员的选聘与配备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新选聘的专职委员年龄要求男性在45周岁以下,女性在4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要求高中(含)以上,并通过统一体检和计算机考试。其他条件按照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06〕74号)文件执行。
已配备的专职委员要通过在职学习、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形式,争取在五年内全部达到新聘专职委员的文化程度和素质要求。
(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配备
1.原则上每个社区、村配备1名专职委员。残疾人在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可以配备2名专职委员。
2.选聘时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配备残疾人亲友。
(三)专职委员的调整与增补
原有专职委员空缺时,应及时增补。增补的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参照专职委员选聘程序进行。
二、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
(一)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1次入户调查,按照市残联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相关内容,了解残疾人家庭及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维权等需求变化情况,并将调查统计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二)向街道(乡镇)残联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协助联系各有关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协助街道(乡镇)残联完成本社区、村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信访维权、残疾人证办理、辅助器具服务站和温馨家园管理、无障碍监督及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有关业务工作。
(四)承担社区(村)残协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基础信息、服务需求及有关工作档案,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街道(乡镇)残联汇总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参与社区建设,完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上级残联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专职委员的待遇
(一)从城镇失业人员中选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应纳入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其岗位工资和各种补助参照社区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由街道公益性就业组织负担。
从城镇失业人员中选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没有纳入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由区县参照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资标准,给予误工补贴。
社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由所在区县按照不低于护林员标准给予误工补贴。有条件的区县,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误工补贴标准。
(三)根据工作需要,为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统一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开支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
四、专职委员的管理
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街道、乡镇残联进行业务指导。
结合社区规范化建设,将残疾人专职委员逐步纳入社区组织体系。残疾人工作有关职责纳入社区服务站,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社区服务站统一进行管理。
由区县或街道乡镇残联每年对专职委员进行考核,并对优秀残疾人专职委员给予表彰奖励。考核表彰的具体办法由区县研究制定。
市残联结合全市自强与助残表彰工作,对优秀专职委员进行表彰。
五、专职委员的教育培训
1.专职委员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区县残联发给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2.街道、乡镇残联负责组织专职委员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16小时的集中培训。并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例会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培训。
3.区县残联负责组织对专职委员五年轮训一遍,每次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4.培训内容从日常业务培训转向综合素质培训。由市残联利用各种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对优秀专职委员开展学历教育和中、短期集中培训。
六、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