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残发〔2010〕55号)

  发表时间:2010-07-02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残联、社会工委、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委、社会办: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以下简称市委17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和保障。多年来,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初步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服务网络和工作体系,为完成各项残疾人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协助政府、动员社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成功举办残奥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加快首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和许多薄弱环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部署、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世界城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客观需要,是促进首都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的组织保障。

  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总要求,以强化基层残疾人组织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核心,积极适应首都社会建设新形势,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城乡统筹、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合理规划布局、配齐配强人员、明晰职责定位,加快构建覆盖首都城乡所有残疾人的“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组织网络,努力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人道奉献、务实高效,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为全面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首都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完善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一)统筹规划,纳入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解决好机构、编制和人员待遇问题。在推进首都城乡社会建设中,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地区基层组织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区县残联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17号文件精神,根据残疾人总量增长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区县残联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健全并逐步规范区县残联内设机构,规范工作人员待遇,切实明确职责,理顺工作关系,使之逐步与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相适应。

  (三)完善街道、乡镇残联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街道、乡镇残联配备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理事会。根据辖区残疾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街道、乡镇残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残疾人在100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残联,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利用公益性就业岗位配备的街道、乡镇残联专职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规范化管理。新配备的街道、乡镇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参照社区工作者的选聘程序和待遇标准执行。

  (四)健全和规范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在20人以上的社区、村建立残疾人协会,按照《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要求到所在街道、乡镇进行备案,不具有法人资格;残疾人在20人以下的社区、村,由街道、乡镇残联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协调,纳入相邻社区、村残疾人协会管理。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区县残联统筹安排换届工作。根据残疾人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为社区、村残疾人协会选聘1至2名专职委员负责日常工作。专职委员由各类残疾人及其亲友担任,其选聘、培训及日常管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培育、引导和服务

  (五)做好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培育工作。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残疾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要发挥残联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并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鼓励和促进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发展。市社会建设、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联合出台残疾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对残疾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的条件、程序以及各级残联与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责、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市和各区县残联要发挥协管、监督职能,积极配合民政和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的登记审查、年检、日常联系等相关工作。在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中探索加强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实现党建与业务工作同步推进。

  (六)加强对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引导和服务。联合不同领域、不同类别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形式,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积极引导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对优秀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作用,努力满足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四、建设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七)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区县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大交流、使用和培养的力度。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强对基层残联干部和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重视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把街道、乡镇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规划,同步发展。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和协管员队伍建设,健全岗位设置,完善选拔、培训、考核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各级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残疾人协管员和专职委员。

  (八)积极开发残疾人社会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岗位。各区县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温馨家园建设的补充意见》(京残发〔2009〕65号)精神,做好使用社区工作者岗位配备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作。在招考、录用社区工作者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协管员和专职委员。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九)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经费投入。按照城乡统筹、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城乡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区县残疾人工作年度部门预算。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业培训等补贴。

  五、努力强化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功能

  (十)认真履行基层残疾人组织职能。各街道、乡镇残联要建立政务公开栏,明确公布残联职能及人员分工;社区、村残协要设立公示栏,明确公布残协职能和残协主席、副主席、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要设立服务电话、电子邮箱,方便残疾人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及时了解残疾人的需求变化,反映残疾人的呼声,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十一)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信息化工作水平。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变化,根据残疾人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通过直接、转介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维权、辅助器具和无障碍设备、用品的供应等工作,建立个性化服务档案。依托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残疾人个性化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努力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加快建设残疾人职业康复设施,进一步科学规划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功能设置,创新服务形式,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之真正成为残疾人的温馨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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