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的函(京政农函〔2018〕48号)

  发表时间:2018-10-17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的函

  门头沟、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区政府:

  为保证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扎实有序、顺利推进,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0号),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0月16日

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山区农民安居乐业、增收致富的一项民生工程。为规范工程管理,保证搬迁实效,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圆满完成新一轮搬迁任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搬迁原则。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实施,遵循“规划先行、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原则。努力实现搬迁一批农民,建设一个美丽乡村的目标。

  第二条 搬迁范围。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洪水威胁地区及饮水困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符合搬迁条件的险村、险户和低收入村、低收入户要优先列入搬迁计划。

  第三条 搬迁时限。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工程为期5年,即2018年至2022年。原则上能搬早搬、应搬尽搬,搬迁任务应尽量往前安排,确保到2022年按质按量圆满完成任务。

第二章 工程组织

  第四条 市级职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山区农民搬迁工作。建立由市农委牵头、市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山区农民搬迁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山区建设处,各相关部门主管处室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确认年度计划,集成政策资金,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检查督导工程进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市农委负责组织相关区政府确认年度搬迁计划,宣传搬迁政策,开展搬迁工作培训,督促、检查、指导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易地搬迁项目对搬迁村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对搬迁村养老、助残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市级补助资金保障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对搬迁村地质灾害评估、防护工程建设和办理占用农用地、险村搬迁紧急避险用地等相关手续给予支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结合农宅抗震节能建设对搬迁村新建住宅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水务局负责对搬迁村水影响评价编报工作和农村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给予业务指导。

  市旅游委负责对搬迁村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和搬迁户开展民宿旅游经营,在贷款担保、业务培训、宣传推广方面给予支持。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实现搬迁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市文物局负责对搬迁村原址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提出保护要求,并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搬迁村绿化造林工程和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给予支持。

  市残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搬迁村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残疾人家庭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

  第五条 区级职责。各相关区政府是搬迁工程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实行区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由区长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山区农民搬迁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开展搬迁村审批事项联审工作,协调解决搬迁遇到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委,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搬迁计划、资金拨付、进度调度、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各区政府要把搬迁工作纳入山区乡镇政府年度工作考评,对搬迁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章 工程计划

  第六条 前期调查。各区组织相关乡镇开展细致的调查工作,将有搬迁意愿、具备搬迁条件的村庄列入年度搬迁计划。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同意,确定搬迁规模、资金筹措、新村选址等方案。

  第七条 计划申报。各区政府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搬迁计划编制工作,并以区政府名义函报市农委进行确认,同时将年度搬迁计划录入山区农民搬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计划确认。每年9月底前,市农委将确认的下一年度搬迁计划下达到各区,同时函送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对下一年度搬迁计划的审核确认函和市级补助资金拨付意见,将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

  第九条 计划调整。搬迁计划经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在保证完成原计划搬迁规模的前提下,于当年8月底前,以区政府名义将调整方案报市农委审批。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十条 前期准备。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庄,在工程实施当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主要包括:

  1.编制新村规划。要遵循《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美丽乡村建设相关规定和村庄布局规划编制搬迁村庄建设发展规划。

  2.开展新址评估。对拟搬迁新址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水评、地质勘察等工作,确保新址安全、宜居。新村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本区自行优先落实占补平衡指标。

  3.办理审批手续。易地搬迁村要及时办理占用农用地、林地等相关手续。如遇地质灾害易发区紧急避险搬迁用地问题,参照《关于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紧急避险搬迁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征〔2013〕306号)办理。

  4.制定搬迁方案。搬迁方案涉及搬迁形式、建房模式、新宅分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后续产业等内容。

  5.农民组织动员。开展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工作。

  6.确定施工、监理队伍。通过民主公开程序,确定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和监理队伍,鼓励农民参与搬迁决策、工程建设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搬迁模式。搬迁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搬迁模式,鼓励探索创新科学合理的搬迁模式。

  1.易地搬迁。在本村域内或跨村域选择安全可靠的新址实施搬迁安置,搬离地质灾害隐患点。

  2.集并搬迁。行政村内分散的自然村向主村集中安置。对规模较小的行政村,集并建设新社区。

  3.规划重建。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可通过科学规划设计,将村庄进行重新合理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并全面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

  4.分散搬迁。对分散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户,可根据农民意愿,采取自谋安置地的形式搬离原居住地。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搬迁村列入计划当年,全面启动开工建设。工程实施第2年年底前,搬迁新宅全部达到入住条件。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建设,严禁私建、扩建,严禁建设小产权房和进行房地产开发。要加强工程监理,新建住宅抗震应符合8度设防要求,节能应符合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的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超低能耗农宅节能标准应符合我市有关技术要点要求。要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第十三条 原址处置。搬迁村原址房屋经文物部门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并妥善处理好其权属和后续开发利用;其他房屋要全部拆除,防止出现回迁、“一户多宅”、安全事故等问题。

  第十四条 后期管理。各搬迁村要加强后期管理维护,严禁搬迁新村出现私搭乱建等问题。使用紧急避险搬迁用地的搬迁村,要按规划国土部门有关规定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产业培育。各区要统筹旅游、农业等产业扶持政策向搬迁村倾斜。搬迁村要坚持生态优先,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培育特色农业、生态产业和休闲旅游业,引导搬迁农民就近就业创业增收。

  第十六条 工程除险。市规划国土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制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相关区政府要加大力度推进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落实,根据实际情况与山区搬迁统筹组织实施,最大限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证山区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防汛避险。相关区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完善避险机制,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避险转移,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 工程监管

  第十八条 进度调度。各区农委按月上报当月工程实施进度统计表。每年11月底前,对搬迁计划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主要成效进行自查,并向市农委提交自查报告。年度搬迁计划完成后,各区农委要统计实际搬迁户数、人数和拆除旧宅户数,于第2年9月底前向市农委提出补助资金清算申请。市农委审核确认后,函报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搬迁村要建立搬迁农户档案,留存村民大会决议、搬迁方案、搬迁合同、资金支出等相关文字、图片、影像资料。

  第二十条 信息化管理。各区农委要组织相关乡镇及时将搬迁村、户基本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农民就业增收、工程投资等情况录入山区农民搬迁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各区组织相关镇、村对符合我市山区农民搬迁和农宅抗震节能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的搬迁工程进行验收。市相关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和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区,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管。各区对搬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加强对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保证搬迁资金的使用安全、合理、有效。各区要建立搬迁工程资金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和挪用山区农民搬迁工程补助资金,对违规、违纪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各相关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搬迁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遇有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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