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中医政字[2016]143号)
关于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规范我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7号)、《关于贯彻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意见》(残联发〔2010〕9号)和《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以及国家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资格证书管理、执业备案和继续教育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盲人医疗按摩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视力残疾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取得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从事医疗按摩工作的视力残疾人。
二、关于执业规范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三、关于执业备案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机构执业前,应由医疗机构到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聘书、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变更执业地点时,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无须变更;不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先到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止备案,再到新的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流程备案。
四、关于职务评审
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文件执行。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医管理局组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在医疗机构执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治医疗按摩师、医疗按摩师(士)。
五、关于继续教育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中医管理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成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残联发〔2014〕57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市中医管理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监制。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在医疗机构就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组织、联络工作。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管理。
六、关于促进就业
支持本市医疗机构设立推拿按摩(盲人医疗按摩)科室,招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七、关于社会宣传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应高度重视对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宣传,主动协调各宣传部门和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手段,积极开展盲人医疗按摩政策及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公益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北京首善之区建设。
八、关于监督管理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管理局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研究制定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管理,规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合法执业;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督导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