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京财社〔2011〕2687号)
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规范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保障政策性支出,保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各项扶助残疾人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
(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在保障政策性支出的基础上,各区(县)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三)保障区(县)间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对当年合理支出大于收入的区(县)给予转移支付。
(四)市对区(县)转移支付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资金管理工作挂钩。
第三条 支付标准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区(县)转移支付为两部分,一是保障政策落实和事业发展,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不足的区(县)给予补助;二是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一)保障性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补助方法
1.收入:上年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入库数。
2.保障性支出:即保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出台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支出,依据全市统一出台的政策,按照标准计算其支出总数。
3.事业发展支出:即在本市确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内,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安排的支出。原则上依据北京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中各区(县)办证残疾人的人数和人均每年300元标准计算。
4.补助数: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
(二)考核奖励
与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挂钩。
1.对区(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率超过85%且高于当年全市审核率的,按照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数的2%给予奖励。
2.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率超过98%且高于当年全市入库率的,按照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数的2%给予奖励。
3.对市属及以下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总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率不低于98%的区(县),按照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数的1%给予奖励。
4.根据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区(县)转移支付的提前告知数上报本级人代会并于年初批复使用单位不低于转移支付数70%的,按照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数的2%给予奖励。
5.根据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编制准确率,按照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数的2~4%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报
各区(县)根据各项残疾人政策规定,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由区县财政局依据本规定提出转移支付资金申请,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二)审核
市财政局、市残联对区(县)上报的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三)提前告知
每年11月底前市财政局提前告知区(县)下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数。
(四)批复
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局正式批复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提前告知数,年初批复使用单位。
(五)考核奖励
市财政局、市残联每年对上一年度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编制工作、市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下达本年度预算。
第五条 资金来源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预算编制的基础数据以当年8月31日实际数为准,实事求是编制预算。
(二)由区(县)残联(或预算执行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区(县)财政局加强预算的审核,并对预算编制负责。
(三)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四)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市财政局、市残联审核。
(五)资金申请包括请示、申请表和预算说明。(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表)
第七条 资金使用要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所有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并优先安排保障性支出。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对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区(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市级财政对区县补助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新出台政策
预算执行中新出台政策和全市性重点工作,对预算支出影响较大(超过当年支出的5%),且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合理支出大于收入的区县,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助,其余由区县负担,新出台政策纳入第二年全市统一的保障性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