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办法(京残发〔2014〕4号)

  发表时间:2014-01-25 【字体:


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缓解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教育负担,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包括就读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的高中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前述生活困难残疾人,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和低收入的残疾人。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20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按照市财政、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500元;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补助6000元。

  生活困难家庭中的高等教育新入学学生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新生入学救助等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补助。

  (四)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6000元、本科8000元和研究生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的补助只能享受一次。

  (五)免交学费的公办特教学校学生和大学生,不享受本办法助学补助。

  第四条 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一)残疾人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证明、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学费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残疾人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认定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视情况选择并填写下述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并由学校审核盖章。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1.残疾人高中学生填写《北京市残疾人高中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学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

  2.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3)。

  3.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4)。

  (二)初审 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出资金预算,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批表、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县)残联。

  (三)审批 区(县)残联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核发 区(县)残联审批后,落实相关助学补助资金,并督促街道(乡镇)残联及时足额向受助对象发放到位。

  (五)存档 区(县)残联负责归档留存申请审批表(第一联)和受助学生的证明材料;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归档留存申请审批表(第二联)。

  (六)备案 区(县)残联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助学情况汇总,并填制《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上报市残联。

  第六条 资金保障

  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社会募捐资金中列支。区县财政、残联等部门协商确定补助资金的具体拨付方式,优化相关工作流程,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七条 政策衔接

  区(县)残联、街道(乡镇)应加强与本区(县)民政、教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扶残助学补助与教育政策、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各级残联应加强对扶残助学资金的管理和监控,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一年扶残助学补助工作以2013年9月的新学年为起始,原市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