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节选)(京民社救发〔2011〕367号)

  发表时间:2011-09-10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节选)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教委、残联:

  为促进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制度的规范化,进一步减轻城乡特困家庭中接受高等教育子女就学的负担,保证新生按时入学,根据《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救助。

  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

  救助标准将随高等教育新生入学学费的变化和本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残联经测算后确定。

  (二)学费低于上述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为一次性专项救助,不重复享受。救助对象入学后的其他困难,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所在院校申请相应的助学待遇。

  (二)申请人取得救助款后,应及时履行学费缴纳手续。申请救助家庭采取欺瞒、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待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县民政部门有权退回申请,取消其救助资格,同时追回救助资金。

  (三)各级民政、财政、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确保该项助学政策的顺利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应加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挤占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资金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区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协调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实行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同时,要做好本通知与当地政府、民政、教委、残联及慈善机构等现行教育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学的救助力度。

  (五)及时做好教育救助信息数据在社会救助平台的录入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

  此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京民救发〔2007〕第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略)

  2.告知书(略)

  3.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核准汇总表(略)

  4.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情况统计表(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