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京教基二〔2013〕15号)

  发表时间:2021-09-09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及首都特殊教育现代化发展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市教委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局 市卫生局

                 市规划委 市编办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残联

 

                                     2013731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殊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


  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


  (一)学校选址


  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水坝泄洪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学校校门不能直接设置在交通繁忙的城市主干道和公路两侧。


  2.学校选址应避开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及学生安全的场所。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选址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选择交通便利,相对繁华、不闭塞的区域设置学校,方便学生接触社会。


  4.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土地利用为原则,并结合残疾学生生活、教育的需要,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选址尽量符合社区化原则,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表1  学校适宜规模

  学校类型 学制 适宜规模 班额
  盲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 ≤12人
  聋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 ≤12人
  培智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 ≤8人
  综合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 根据三类校确定
  

(三)校地面积与规划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设计、建筑、环保、安全等规范,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学校设计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新建、改建学校应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标准要求,学校各类设施应全面考虑各类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方便残疾学生出入学校、教室以及生活活动区域。盲校在新建、改建中应根据实际推广触感标示、触感盲道和声音提示等设施。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情景教室、多功能教室等。


  培智学校专用教室包括:语言治疗室、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音乐活动室)、美工教室、感统训练室、家政教室、劳技教室、计算机教室、物理治疗室、职业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教具辅具室、游戏活动室、多感官功能教室、律动教室、个训室等。


  盲校专用教室包括:音乐教室(音乐活动室)、视功能训练室、感统训练室、教具辅具室、律动舞蹈室、器乐室、家政教室、劳技教室、计算机教室、各学科实验室、琴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定向行走训练室、美工教室、游戏活动室等。


  聋校专用教室包括:个别训练室、听力检测室、言语评估室、律动教室、美术教室、美工教室、家政教室、职劳教室、计算机教室、各学科实验室、心理咨询室、感统训练室、模型教室、教具辅具室等。


  2.图书资料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图书资料用房及图书资料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


  3.体育运动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运动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


  4.办公及生活用房


  办公用房:包括教学办公室及准备室、行政办公室、演播厅、网控中心、档案室、卫生保健室、团队办公室、警务室、总务、维修、仓库用房等,以能满足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管理需要为配置原则。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厕所等,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配备卫生间的宿舍、浴室,单身教工宿舍及其他生活用房等,应以满足师生基本生活为原则。生活用房应注重节能环保,有条件的学校应采用太阳能热水设施。


  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用房,以能满足学校正常运行需要为配置原则。


  三、教学、康复、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校教学、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各类残疾学生康复,适应社会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要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康复训练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合理配置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专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各类残疾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课桌椅、多功能橱柜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并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一定比例供轮椅学生使用的可升降课桌椅,以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电子白板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并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二)分科教学(训练)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1.文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配置文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在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实用性,便于各类残疾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实际应用,能够体现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学校进行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含语言训练)、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实物、玩具、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2.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配置理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适应理科教学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操作性等特点,便于学生参与知识产生过程,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以及便于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六年级(含)以下进行数学、科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能满足盲校、聋校七年级(含)以上进行化学、生物、物理、数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通用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和图片、演示器、玻片、实验安全保护用品等设备。


  3.艺术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配置艺术科学习专用教学设备,应适应艺术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


  配置音乐教学设备,在满足残疾学生音乐活动需求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兼顾师生开展舞蹈、戏剧表演等其他艺术活动的需求。主要包括:钢琴、无固定音高的打击乐器等乐器类设备,视听设备、多媒体设备、音乐软件、五线谱电教板、电子节拍器等电教设备,音乐课教学挂图等传统教学设备。学校若设置专门舞蹈教室,其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子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音像设备、教具、道具等。


  配置美术教学的设备,主要包括:进行国画、版画、雕刻、手工制作等教学所用的多种教学设备及材料;灯光器材、画架画板、写生台及各种写生用具;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及多媒体计算机系统;配设储备教具、工具、材料的橱柜以及展示学生美术作品的展板、展示立体作品的橱柜等。


  4.体育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配置体育教学设备,应以规范、安全、耐用为原则,其主要设备包括:能满足开展体操、田径、球类、武术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和设施以及测量和计时工具、体育挂图和软件、辅助设备等。应有标准的200米及以上的环形跑道;根据学生人数配置篮排球场(地面平整,雨后可以及时使用)。应有1个乒乓球场地、1个安装室外运动器械的场地、1个跳高跳远用的沙坑、1间体育器材室(设置于靠近操场的1楼,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9个班级以下的学校可以降低到20平方米)及一定数量的体育器材架。


  5.其他专用教学设备


  配置其他各类专用教学设备应以实用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为原则,能够满足学校开展康复训练活动、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研究型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训练。其主要教学设备如下:


  家政室:应有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培养与劳动技术教育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技术课程的需要。


  劳动与职业技术教室:包括陶艺和木工、种植和养殖、手工、电子制作、金工、家具维修、缝纫、烹饪等教学活动所需要的相应设备。


  多功能活动室:应有1间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和设备。


  体育康复训练室:设置适合残疾学生使用的较大型的运动器械和健身器具设备,能进行训练和活动。内墙1.2米以下采用软性材料包装。


  个别语训室:选择安静的教室,墙壁及天花板装修吸音板材,配置相应的语言训练材料和设备,方便学生进行个别化语言训练。

听力检测室:应根据隔音、通风、照明、屏蔽等原则对听力检测室进行配置,包括纯音听力计、简易测听设备等。


  律动教室:应满足培养学生音乐感受、舞蹈、体操、游戏等教学活动的需求,其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子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声像灯光、多感觉律动设备等。


  教具辅具室:存放各种人物、人体、重要性建筑以及动物、植物、车、船、飞机等各种标本模型,供语文、地理、生物、解剖等课程教学用;存放轮椅、假肢及矫形器等辅具。


  教具辅具制作室:配置制作教具辅具的各种工具和设备。


  视功能训练室:配置相关视觉功能训练的专用设备。


  感统训练室:设置各类适合残疾儿童少年使用的感统训练器具设备。


  心理咨询室:用于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辅导、康复训练,并按要求配置设施。


  定向行走训练室:设置各种辅助盲生定向行走的器具。


  音乐活动室(音乐教室):配置音乐课所需要的乐器,适应教学计划和第二课堂活动的需要。音乐教室除供上音乐课、唱游课使用外,还要考虑供合唱课使用。


  美工、美术教室:主要用于培养学生掌握美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学习绘图、工艺美术、雕塑,以提高观察能力、形象思维能力、美术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陶冶情操的教室。


  情景教室:主要用于培养学生掌握在社会生存的日常生活能力。如模拟公交车、模拟公共卫生间等。


  计算机教室:配置计算机、电子白板、投影仪等设备,供学生上计算机课、上机操作、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等使用。


  物理治疗室:配置简易的物理治疗设备,供物理治疗师开展康复训练使用。


  职业治疗室:配置简易的职业活动设备,供职业治疗师开展康复训练使用。


  多感官功能教室:配置灯光、声音与各种高科技设施,给残疾学生提供视觉、听觉、触觉、本体觉等多感官的综合刺激。


  各学科实验室:配置适合于残疾学生的基本课程实验仪器设备、实验试剂和生物标本,并供实验课程使用。


  卫生保健室:设置检查室、隔离室、药品储藏室等,并按要求配齐能存放学生健康状况资料和学校健康教育资料的橱柜,以及其他基本设施。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学校应当根据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手段发展的实际,配置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和其他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的结合,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活动、教师多种网络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


  学校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应当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与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每个教学用的普通教室均配备多媒体设备,包括录音、录像设备以及计算机等。为保证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有效利用,学生用网络终端除计算机教室集中设置外,每个普通教室都应当设置网络接口。教师办公室应当配备足够的网络终端。


  (四)图书馆设备


  各类学校的图书馆应当配置能满足正常阅览和管理需要的各类阅览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和办公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校应当根据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


  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配置的具体数量和质量标准,由市教委另行制定。


  (六)安全防护设备

  安全监控类:根据需要在各楼层和周界配备红外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重要场所必须安装防盗设施和消防设施,进行技术防范,并适当配有室外疏散的设备和工具。


  防护类:校园必须是封闭式。传达室配有警务报案、监控设备。聋校宿舍安装聋生唤醒系统,教室等地方安装视觉提示系统。盲校铺设盲道,安装扶手、触感标志、盲文标识等无障碍设施,并在楼道等显著位置用特殊标识,同时保证特殊需要的照明。培智学校教室(宿舍)的窗户应安装防护栏,其离地面的高度必须达到1.3m,楼梯扶手以及过道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2m。各楼层及学生集中区应有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学校教学区应安装烟感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生活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用房超过2层时(含2层)应设有电梯。


  四、教师和工作人员


  (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


  本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人数,应根据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的不同情况,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配备。


  表2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配备指导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盲    校 1:2
  聋    校 1:3
  培智学校 1:2.5


  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由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走读制学校一般不超过10%,寄宿制学校一般不超过15%。综合学校分别按三类学校的师生比配备教职工。


  各区县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等,对教职工与学生比进行上下调节。


  教职员工队伍结构应包括三类: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文化课教师、职业劳动课教师、计算机教师、体育教师、艺术课教师以及言语治疗师、定向行走训练人员、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巡回指导教师、财务人员等相关服务专业人员。


  2.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和书记,专业实习教师、听力检测和听力仪器维护人员、医务人员、生活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教学设备维护人员等。


  3.工勤人员:包括水电维修人员、食堂管理员(厨师、采购)、保安、清洁人员、司机等。


  (二)教师和工作人员资质


  在本市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并持有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专任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技能等要求,要符合《特殊教育教师任职及相关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五、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一)设置目的及其功能


  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是专为该校服务区域内接收各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提供教育教学指导、康复训练指导和随班就读咨询服务的中心。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主要功能包括:为随班就读学生做相关评估,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特殊教育的专业培训,以巡回教师的工作方式对服务区内的随班就读中小学提供技术支持,为随班就读学生家长提供培训及咨询服务。


  (二)选址及设备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应设在特殊教育学校内,方便开展工作。


  资源中心应配置有关随班就读的文件、资料、测查量表、电脑打印设备、电话传真设备、档案存放设备、车辆及办公设备。


  (三)人员配备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根据本学区随班就读学生人数,在学校编制总额内,明确2—3名工作人员承担资源中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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