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管理,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残联发〔2021〕49号)《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9〕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定点机构是在本市范围内合法登记或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自愿接受协议管理,经评估后符合定点资格,为残疾儿童提供非医疗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 协议管理是指各级残联组织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实施的动态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市残联负责全市定点机构建设管理的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各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市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选择确定定点机构并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指导各区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民办非企业定点机构的材料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营利性定点机构的主体登记信息比对工作。
第五条 定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合法权益、人身安全等。
第六条 确定定点机构的原则是: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
第七条 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开办并为残疾儿童提供有效康复服务1年以上,具有民办非企业或企业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的康复机构。企业经营范围要包含“残疾康复训练服务(非医疗)”等内容。
(二)服务场所的场地环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服务能力等符合《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经评估分值在80分及以上。
(三)服务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市场监管、卫生、住房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求,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达到国家现行相关建设标准。
(四)在“信用中国(北京)”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责任事故。
(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最近3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机构通过“北京市残疾人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上传机构基础信息、消防安全、承诺书、机构法人证书照片等材料。
第九条 各区残联按以下程序办理确定定点机构资格相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区残联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允许其在被退回的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条件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区残联会同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对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建筑安全等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三)现场评估:区残联通过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等形式依据《准入标准》对机构进行现场评估。提供2种及以上服务类别的机构,分别按照《准入标准》涉及服务类别要求予以评估。
(四)结果反馈:现场评估后,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的结论。
(五)社会公示:区残联将评估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资格的,经报区残联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定点机构。
(六)签订协议: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平台录入定点机构信息。区残联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名单、基本情况,供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各区认定的定点机构可服务全市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政策的儿童。
(七)备案:在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区残联将定点机构情况(名称、地址、联系人、服务类别等)报市残联进行备案。
(八)其他:申请机构在公示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未与区残联签订协议的,视作申请终止。定点资格申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进行。
第十条 没有通过审核或现场评估的申请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区残联申请复审。区残联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进行复评,做出是否通过审核评估的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具体内容由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定,并注意吸收定点机构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年。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定点机构根据需要向所在区残联提出续签协议申请,区残联组织做好机构重新认定、续签协议等工作。协议期满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主动退出。
第十三条 各区残联负责对辖区定点机构事宜进行协调、沟通、解释等。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 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确的服务协议。具体载明事项参见《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定点机构应按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和服务协议有关要求为残疾儿童进行评估、制定计划、提供服务,认真做好康复服务记录,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配合各区残联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残联组织提供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定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培训,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残联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区残联将变更信息录入平台,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定点机构服务场所变更的,需区残联现场评估合格后,方可向区残联申请信息变更。定点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残联申请信息变更,区残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平台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定点机构可自愿申请退出,退出时需向机构所在地区残联提出申请,由区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备案,并向全市公布。
第十九条 定点机构需要停业(歇业)1个月及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区残联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定点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应当及时向区残联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区残联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区残联终止服务协议并撤销定点资格,并报市残联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出现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情形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服务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康复补贴资金的。
(四)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六)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 市残联采取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等形式对定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由各区残联组织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区残联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区残联和定点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所签署服务协议。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定点机构履行服务协议、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安全及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定点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终止与定点机构的服务协议。对定点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类康复机构定点资格认定等工作按照《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具备教育资质的机构,其定点机构资格认定、协议管理等工作由区残联参照本办法会同辖区教育等部门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残联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定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或直接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各区残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21〕24号)即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