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区残联、燕山残联: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20〕15号),市残联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评估设计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等3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1月13日
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
改造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以下简称“残疾人居家改造”),是指根据残疾人居家障碍的实际情况,对其居住的房屋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添置适量有助于残疾人消除居家障碍的设备和产品,提高其居家生活自主程度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 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运用信息化服务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居家改造服务。
第五条 市残联建立“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平台”),发布残疾人居家改造相关无障碍产品和服务资讯,受理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申请,指导残疾人居家改造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残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管理政策、工作规划,指导各级残联做好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服务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落实等工作。
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具体包括:
(一)对各区残联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培训和信息统计;
(二)对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区残联提交的有争议的服务机构备案结果进行复议;
(四)通过不定期督导、抽查等方式,对各区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了解无障碍产品的研发、生产、市场供应情况;
(七)开展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市场价格调查和行情监测;
(八)全市残疾人居家改造政策宣传;
(九)服务管理平台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建残疾人居家改造专家团队,为本市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十一)成立市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对区残联提出的争议事项做出最终评审意见。
第七条 区残联负责本区居家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需求调查;
(二)制定工作计划;
(三)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四)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
(五)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六)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申请的审批;
(七)组织评估设计验收、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各类档案的管理;
(九)成立区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对争议事项进行审议,做出评审意见;
(十)本区残疾人居家改造政策宣传和服务咨询;
(十一)本区相关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街道(乡镇)残联负责本街道(乡镇)残疾人居家改造政策宣传、残疾人基础信息补充录入、需求响应汇总等工作,配合区残联做好残疾人居家改造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本社区(村)残疾人居家改造政策宣传等工作,为有困难的残疾人履行申请残疾人居家改造手续提供帮助,配合评估设计验收机构和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的入户工作。
第三章 项目目录
第十条 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残联负责编制《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目录》),并结合残疾人的需求和市场无障碍产品供应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目录》明确各类别残疾人可选择的居家改造项目内容和评估要求等。多重残疾人可根据自身所含残疾类别跨类别选择项目。
第四章 补贴制度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补贴制度,按照服务对象经济状况和残疾类(级)别设置补贴限额和补贴比例:
(一)属于城乡特困的,其中: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含有“肢体一、二级”的多重残疾人,以下同)居家改造资金在10000元以内部分(含10000元),按照100%享受补贴,超出10000元部分自行承担;其他类(级)别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在5000元以内部分(含5000元),按照100%享受补贴,超过5000元部分自行承担。
(二)享受低保待遇或持有“低收入家庭证明”的,其中: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在5000元以内部分(含5000元),按照100%享受补贴;超过5000元且不超过10000元部分(含10000元),按照90%享受补贴;超过10000元部分自行承担;其他类(级)别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3000元以内部分(含3000元),按照100%享受补贴;超过3000元且不超过5000元部分(含5000元),按照90%享受补贴;超过5000元部分自行承担。
(三)不属于上述第(一)、(二)条范围的,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10000元以内部分(含10000元),按照90%享受补贴,超过10000元部分自行承担;其他类(级)别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5000元以内部分(含5000元),按照90%享受补贴,超过5000元部分自行承担。
(四)已享受过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补贴的,再次申请残疾人居家改造,参照上述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
(一)进行过居家改造的残疾人,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5年内已进行过居家改造的残疾人,以下情况可再次申请:
1、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搬迁的残疾人。
2、新增加肢体残疾等级一、二级的残疾人和增加其他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属于此种情况的,其居家改造补贴资金须累计计算,不超过补贴限额上限。
第五章 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由各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区残联内控制度,参照《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评估设计验收工作指引(试行)》中的原则进行确定。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负责为有评估设计要求的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进行评估。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派出的评估设计人员需具有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方面专业资质和工作经验,评估设计人员提出《评估设计方案》并在改造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市残联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
无障碍产品服务机构负责为申请居家改造的残疾人提供产品,并负责产品的安装、保修和维修服务。施工服务机构负责为申请居家改造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改造、保修和维修服务。
第十六条 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按属地原则,通过服务管理平台向注册地址所在区残联提出备案申请。在外省市登记注册的服务机构,可向其在京住所所在区残联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区残联对提出申请的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反馈审核结果,同时上报市残联。服务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区残联应与备案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市残联统一发布备案服务机构信息,残疾人在市残联发布的备案机构名单中自主选取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备案服务机构应在服务管理平台公示本机构提供《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目录》中相关服务项目的服务资质、产品标准、施工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不能同时备案为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
第六章 补贴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
残疾人登录服务管理平台,按要求录入个人真实信息,进行注册登记,在《居家改造项目目录》中选择与残疾类别对应的项目,提出居家改造申请。
残疾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其监护人、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其他近亲属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代办相关手续,申请人应与代办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第二十三条 复核
残疾人提出居家改造申请后,服务管理平台将自动进行复核。如需申请人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街道(乡镇)残联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并在收到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批
区残联应在接到残疾人提出居家改造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未通过审批的残疾人,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相关政策规定告知残疾人。
各区残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情况确定当年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人数,并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批,从未进行过残疾人居家改造者优先。
第七章 服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 评估设计
申请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不需要进行评估设计的,可直接在服务管理平台提交订单。需要进行评估设计的居家改造项目,申请人在服务管理平台提交残疾人居家改造申请后,由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结合申请人的实际需求、身体功能状况、居家环境和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设计,并出具《评估设计方案》,由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将申请人(或代办人)确认的《评估设计方案》及改造前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自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服务管理平台。
第二十六条 订单确认
需要进行评估设计的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申请人根据《评估设计方案》在服务管理平台确认申请项目、规格、数量和金额,需要施工的确认施工服务机构。同时申请多个施工项目的,同类项目应选同一家施工服务机构。
在订单确认时,申请人可选择支付方式为授权区残联代为支付补贴费用或自行垫付补贴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安装施工
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应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评估设计方案》和申请人选择的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清单实施居家改造,并将改造前现场照片上传至服务管理平台。原则上应自申请人在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产品及施工订单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安装及施工,特殊项目按《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目录》确定的时限完成。申请人在11月1日(含)以后申请的实施户外改造项目可延迟到次年4月30日(含)前完成。
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将货物送至申请人居家改造地址时,申请人向服务机构支付对应项目的自费部分费用。
第二十八条 验收存档
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在安装及施工完成后,应留存由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的确认单,并将居家改造完成后的现场照片上传至服务管理平台。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在接到验收通知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入户完成验收,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验收登记表》,由验收人员、申请人(或代办人)审核签字确认,与验收时居家改造完成后的现场照片一并上传至服务管理平台。
如残疾人居家改造安装施工与《评估设计方案》在项目、设施长度和面积上有增减的,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须将实际情况录入服务管理平台,其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订单确认时费用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高于订单确认时费用的,其超出部分费用由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
申请人、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和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因《评估设计方案》产生争议的,可书面向区残联提出,由区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对评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可由区残联提交市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做出最终评审意见。
《评估设计方案》存在与申请人实际需求、身体功能状况、居家环境和房屋结构等情况不相符的,由区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重新组织评估设计,并按照新的评估设计方案进行整改,超出申请人实际需求的经费以及因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
无障碍产品或施工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的,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更换产品或返工,并重新进行验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无障碍产品或施工服务机构全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满意度评价
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在服务管理平台对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结果将在服务管理平台公布。
第八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居家改造评估、设计、验收工作资金,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级财政负担。
评估设计验收经费参考标准每户300元,其中入户评估设计经费200元,验收经费100元。各区可结合本区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居家改造补贴资金由区残联根据辖区残疾人需求情况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残疾人居家改造补贴资金申请人选择自行垫付的,区残联根据《评估设计方案》、《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验收登记表》、结算票据和财务有关规定,明确支付周期,将补贴资金打入残疾人一卡通。申请人垫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可选择授权区残联代为支付。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应出具相关服务凭证和发票。
第三十四条 市、区残联业务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市、区残联年度预算。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区残联根据各区财政管理制度要求自行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残联制定备案服务机构“负面行为清单”。市、区残联根据“负面行为清单”对备案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和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监督原则,由负责其确定或备案的区残联进行监督检查和争议解决。
市残联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评估设计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各区残联可依据本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本区评估设计验收工作进行管理。
市残联对全市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通过督导、抽查等方式对各区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服务机构和个人诚信档案,对存在弄虚作假、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等行为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残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
(肢体类)
序号 | 分类 | 名称 | 功能要求 | 备注 |
1 | 产品类 | 厨房 低位 操作台 | 面板要求优质、环保、防潮、耐用,台面材料结实耐用,洗菜池和洗碗池为304不锈钢材质,优质五金件,灶台洗菜池及洗碗池下方空框设计,适合残疾人坐轮椅使用。 | 限双下肢残疾人,需评估 |
2 | 智能 马桶盖 | 用下肢可以操控。 | 限双上肢残疾人,需评估,限1套 | |
3 | 手动升降 晾衣架 | 承重不小于20公斤,采用优质铝合金制作面板及晾衣杆,滑轮顺滑耐用不生锈,不锈钢丝绳不起毛刺,抗拉强度高。 | 限双下肢残疾人,需评估,限1套 | |
4 | 电动升降 晾衣架 | 承重不小于20公斤,采用优质铝合金制作面板及晾衣杆,滑轮顺滑耐用不生锈,不锈钢丝绳不起毛刺,抗拉强度高。 | 限双上肢残疾人,需评估,限1套 | |
5 | 横拉式 电动窗帘 | 铝合金材料,遥控器控制电机运行,轨道式,电动静音设计,安全负载不小于60公斤,停电时可手动操作窗帘开合。 | 限双下肢残疾或长期卧床者,需评估,限1扇窗户 | |
6 | 智能 门锁 | 具有可视,对讲,遥控功能。 | 限下肢残疾或长期卧床者,需评估,限1套 | |
7 | 浴床 | 手动,床边缘可打开,有排水孔。 | ||
8 | 产品类 | 一字型 扶手 | 扶手外层采用环保尼龙防滑材料,扶手外径35mm-50mm,表面浮点防滑设计,内骨架为304不锈钢,内径管壁厚不低于1.2mm,承重不低于100公斤,扶手两端固定墙面的螺孔不少于4个,且产品需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 需评估 |
9 | L型 扶手 | |||
10 | 上翻式 扶手 | 扶手外层采用环保尼龙防滑材料,扶手外径35mm-50mm,表面浮点防滑设计,内骨架为304不锈钢,内径管壁厚度不低1.2mm,承重不小于150公斤,固定墙体底座钢板厚度不低于3mm,固定墙面的螺孔不少于4个,且产品需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 ||
11 | 柱盆 扶手 | 扶手外层采用环保尼龙防滑材料,扶手外径35mm-50mm,表面浮点防滑设计,内骨架为304不锈钢,内径管壁厚不低于1.2mm,承重不低于100公斤,扶手两端固定墙面的螺孔不少于4个,且产品需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 ||
12 | 板式 坡道 | 宽度不低于0.75米,高强度优质铝合金,表面防滑设计,可折叠,承重不小于150公斤。 | ||
13 | 轨道式坡道 | 坡道采用高强度优质铝合金材质,每条坡道宽度不低于0.2米,表面防滑设计,可折叠或伸缩,方便手提捷带,承重不小于150公斤。 | ||
14 | 门槛式坡道 | 坡道宽度不低于0.75米,长不低于0.6米,坡道采用高强度优质铝合金,表面防滑设计,可折叠,承重不小于150公斤。 | ||
15 | 产品类 | 组装式坡道 | 环保无毒聚乙烯材料制成,由水平板、斜板、拐角板等组成,具有防滑功能,承受力不小于300公斤,且产品需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 需评估 |
16 | 升降 平台 | 电动,限单元门口安装,须征得本单元其他住户同意。 | ||
17 | 施工类 | 院(房屋)门口坡化 | 坡道地面坚实、平整、防滑,面层材料为水泥、石材或透水砖。 | |
18 | 院内甬道硬化 | 甬道硬化地面坚实、平整、防滑,面层材料为水泥或透水砖。 | ||
19 | 坡道立柱扶手 | 须为结实耐用材质(若为不锈钢材质,内径管壁厚度不低于1.2mm),承重不小于150公斤。 | ||
20 | 坡道沿墙扶手 | |||
21 | 蹲位改坐便器 | 材质为瓷质。 | ||
卫生间地面、墙面拆除及恢复 | 材料为水泥、瓷砖,需配合蹲位改座便。 | |||
22 | 门拓宽 (室内门、厨房、卫生间) | 宽度不小于0.8米。 | 限双下肢残疾人,需评估 | |
23 | 门拓宽及 门更换 (室内门、厨房、卫生间) | 材质为木质、塑钢、铝合金均可,门的宽度不小于0.8米 |
(听力、言语类)
序号 | 分类 | 名称 | 功能要求 | 备注 |
1 | 产 品 类
| 可视闪光门铃 | 室外机具备双向对讲通话功能,摄像头清晰度不小于420TV线,镜头广角不小于90度,可自动调光,自动对CCD进行温度和光线补偿,具有红外夜视功能,防雷、IP44防水、防尘、防拆、防氧化。
室内机可放置室内任何位置,彩色液晶显示器,屏幕尺寸不小于7英寸,免提可视双向对讲,音量可调节,具备LED频闪灯和声音提示,铃声音量不小于75dB。 | 限1套 需评估 |
2 | 燃气火灾报警器 | 外壳ABS材料,LED频闪提示,声音报警。 | 限1套 | |
3 | 烟感火灾报警器 | 外壳ABS材料,LED频闪提示,声音报警。 | 限1套 | |
4 | 一字型 扶手 | 扶手外层采用环保尼龙防滑材料,扶手外径35mm-50mm,表面浮点防滑设计,内骨架为304不锈钢,内径管壁厚不低于1.2mm,承重不低于100公斤,扶手两端固定墙面的螺孔不少于4个,且产品需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 限60周岁及以上,需评估 | |
5 | L型扶手 | |||
6 | 上翻式 扶手 | 扶手外层采用环保尼龙防滑材料,扶手外径35mm-50mm,表面浮点防滑设计,内骨架为304不锈钢,内径管壁厚度不低1.2mm,承重不小于150公斤,固定墙体底座钢板厚度不低于3mm,固定墙面的螺孔不少于4个,且产品需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 限60周岁及以上,需评估 | |
7 | 施工类 | 蹲位改 坐便器 | 材质为瓷质。 | 限60周岁及以上,需评估 |
卫生间地面、墙面拆除及 恢复 | 材料为水泥、瓷砖,需配合蹲位改座便。 |
(视力类)
序号 | 分类 | 名称 | 功能要求 | 备注 |
1 | 产品类
| 燃气火灾报警器 | 外壳ABS材料,LED频闪提示,声音报警。 | 限1套 |
2 | 烟感火灾报警器 | 外壳ABS材料,LED频闪提示,声音报警。 | 限1套 | |
3 | 横拉式电动窗帘 | 铝合金材料,遥控器控制电机运行,轨道式,电动静音设计,安全负载不小于60公斤,停电时可手动操作窗帘开合。 | 限60周岁及以上,需评估,限1扇窗户 | |
4 | 智能网关 |
| 限1套 需评估 | |
5 | 智能音箱 |
| 限1套 需评估 | |
6 | 一字型 扶手 | 扶手外层采用环保尼龙防滑材料,扶手外径35mm-50mm,表面浮点防滑设计,内骨架为304不锈钢,内径管壁厚不低于1.2mm,承重不低于100公斤,扶手两端固定墙面的螺孔不少于4个,且产品需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 限60周岁及以上,需评估 | |
7 | L型扶手 | |||
8 | 上翻式 扶手 | 扶手外层采用环保尼龙防滑材料,扶手外径35mm-50mm,表面浮点防滑设计,内骨架为304不锈钢,内径管壁厚度不低1.2mm,承重不小于150公斤,固定墙体底座钢板厚度不低于3mm,固定墙面的螺孔不少于4个,且产品需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 ||
9 | 施工类 | 蹲位改坐便器 | 材质为瓷质。 | 限60周岁及以上,需评估 |
卫生间地面、墙面拆除及恢复 | 材料为水泥、瓷砖,需配合蹲位改座便。 | |||
10 | 室外提示盲道 | 材质为砖质、塑料 | 限2处及以下,需评估 |
(智力、精神类)
序号 | 分类 | 名称 | 功能要求 | 备注 |
1 | 产品类 | 家庭智能监控探头 | WiFi连接手机。 | 限1套 |
2 | 刀具密码收纳箱 | 材质结实耐用。 | 限1套 | |
3 | 燃气火灾报警器 | 外壳ABS材料,LED频闪提示,声音报警。 | 限1套 | |
4 | 产品类 | 烟感火灾报警器 | 外壳ABS材料,LED频闪提示,声音报警。 | 限1套 |
5 | 一字型扶手
| 扶手外层采用环保尼龙防滑材料,扶手外径35mm-50mm,表面浮点防滑设计,内骨架为304不锈钢,内径管壁厚不低于1.2mm,承重不低于100公斤,扶手两端固定墙面的螺孔不少于4个,且产品需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 限60周岁及以上,需评估 | |
6 | L型扶手 | |||
7 | 上翻式扶手 | 扶手外层采用环保尼龙防滑材料,扶手外径35mm-50mm,表面浮点防滑设计,内骨架为304不锈钢,内径管壁厚度不低1.2mm,承重不小于150公斤,固定墙体底座钢板厚度不低于3mm,固定墙面的螺孔不少于4个,且产品需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 限60周岁及以上,需评估 | |
8 | 施工类 | 蹲位改坐便器 | 材质为瓷质。 | 限60周岁及以上,需评估 |
卫生间地面、墙面拆除及恢复 | 材料为水泥、瓷砖,需配合蹲位改座便。 |
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
改造评估设计验收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以下简称“居家改造”)评估设计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是指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居家改造项目目录》)等有关文件,为居家改造项目提供评估设计验收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区残联负责统筹协调本区的居家改造评估设计验收工作,并由各区按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各区残联内控制度确定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
第四条 区残联成立区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负责评估设计中的争议解决。
第二章 评估设计
第五条 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居家改造项目目录》等。
(三)生产厂家无障碍产品安装指南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信息核实。核实申请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家庭住址、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以往居家改造情况等。
(二)政策宣传。向申请人介绍居家改造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补贴标准、实施程序、改造内容、改造方法等。
(三)需求采集。听取申请人对实施居家改造的实际需求和意愿。
(四)能力评估。采取询问、目测、器具测试等方式,详细了解申请人的居家行动能力及生活能力,主要包括:正常坐姿、自主平衡、正常行走、视力自主识别、听力自主获取、智力和精神障碍等方面的状况。
(五)环境评估。确定申请人居家改造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屋顶及施工墙体承重能力,水电线路和下水管道情况,庭院和院门口环境情况等。
(六)项目确定。进一步与申请人沟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上述需求状况和评估结果,确定改造项目、规格和数量。
(七)方案设计。评估设计人员通过对评估、设计情况汇总分析,完成改造项目进行个性化设计,并形成《评估设计方案》。
(八)方案确认。评估设计人员、申请人(或代办人)在《评估设计方案》上签字确认。
(九)拍照存档。评估设计人员对需要进行居家改造现场的相关场景、位置进行拍照。
(十)录入系统。评估设计人员将《评估设计方案》及改造前照片等相关资料,自居家改造申请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服务管理平台。
(十一)争议解决。《评估设计方案》存在与申请人实际需求、身体功能状况、居家环境和房屋结构等情况不相符的,由区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重新组织评估设计,并按照新的评估设计方案进行整改,超出申请人实际需求的经费以及因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评估设计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二)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派出的评估设计人员需具有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方面专业资质和工作经验,并参加残联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评估设计人员必须入户开展评估设计的,不得采取电话评估设计、集体评估设计或让申请人自行评估设计等方式。入户服务时,应衣着整洁大方,言行举止规范。
(四)评估设计人员应本着客观、科学、真实、公正的原则,分析各类各级残疾人居家生活存在的障碍,做到对象能力清、实际需求清、居家障碍清、施工条件清。
(五)评估设计人员要充分了解申请人和家属对无障碍改造的意愿,并根据申请人的残疾情况、个人特点和家庭环境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切实满足申请人居家生活的实际需要。严禁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在评估过程中从事推销、经营以及其他与评估设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评估设计工作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认真完成。
(七)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和评估设计人员不得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
(八)《评估设计方案》返工率不应超过5%。
第三章 验 收
第八条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在接到验收通知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入户完成验收。
第九条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评估设计方案》开展验收工作,核实改造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如出现与《评估设计方案》不一致的情况,须将相关问题向区残联汇报,由区残联要求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条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验收登记表》,由评估设计人员、申请人(或代办人)审核签字确认,与验收时居家改造完成后的现场照片一并上传至服务管理平台。
如居家改造安装施工与《评估设计方案》在项目、设施长度和面积上有增减的,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须将实际情况录入服务管理平台,其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订单确认时费用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高于订单确认时费用的,其超出部分费用由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将相关问题向区残联汇报,由区残联要求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更换产品或返工,并重新验收,由此产生的验收费用由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居家改造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在服务管理平台对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结果将在服务管理平台公布。
第十三条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区残联提交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由负责其确定的区残联进行监督检查。市残联对全市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 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服务机构和个人诚信档案,对存在弄虚作假、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等行为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北京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京残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
改造服务机构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以下简称“居家改造”)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服务机构,是指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供无障碍产品和施工等服务,并在所在区残联申请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备案服务机构包括无障碍产品服务机构和施工服务机构。无障碍产品服务机构负责为申请居家改造的残疾人提供产品,并负责产品的安装、保修和维修服务。施工服务机构负责为申请居家改造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改造、保修和维修服务。
第四条 备案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本市实行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市残联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机构备案条件》(附后),对备案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等进行规定。服务机构主动提出的响应条件高于备案条件的,须提供书面承诺。
第六条 市残联建立“北京市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平台”),运用信息化服务手段,公布备案服务机构信息,公示服务内容,对居家改造服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按属地原则,通过服务管理平台向注册地址所在地区残联提出备案申请。在外省市登记注册的服务机构,可向其在京住所所在地区残联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 区残联通过查验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提出申请的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机构反馈审核结果,同时上报市残联。服务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申请复议。
第九条 区残联应与备案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市残联统一发布备案服务机构信息。残疾人应在市残联发布的备案服务机构名单中选取机构为其服务。
第十一条 备案服务机构应在服务管理平台公示本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的服务资质、产品标准(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参数、材质、功能、质保期、使用说明等)、施工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区残联依据《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居家改造项目目录》)内容,组织机构备案工作,确定备案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市残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居家改造服务市场价格调查和行情监测工作,为机构备案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备案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备案资格。
第十五条 备案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到期更换,须在原证照有效期内,在服务管理平台更新营业执照。
备案服务机构在服务管理平台更新或补充备案信息时,应及时联系其备案的区残联,区残联负责对修订信息进行复核。由于机构未及时更新或补充备案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主动申请退出备案名单,不再提供服务的机构,须提前一个月向其备案的区残联递交书面申请,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进行确认,妥善做好备案取消及后续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报市残联。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主动申请退出备案名单并确认通过的,也应完成全部已发生的有效订单,并对已发生有效订单相应项目的产品质量、安装施工质量和质保期负责。
第十八条 市残联制定备案服务机构“负面行为清单”。市区残联根据“负面行为清单”对备案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如出现下列“负面行为清单”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其备案的区残联向服务机构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服务机构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同时暂停其备案资格,并上报市残联。机构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经评估审核通过的,可恢复其备案资格。
(一)不接受残联或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服务管理平台备案信息中,机构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时限的。
(三)未在服务管理平台提供或更新参加主管单位年报工作合格证明的。
(四)备案信息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存在产品或施工安全隐患的。
(六)产品或服务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七)未按照有关工作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的。
(八)不按规定在响应时间内送货安装或送货后长期不予安装的。
(九)未按照《评估设计方案》安装施工,经区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评议后,仍未按评议结果安装施工的。
(十)经区残联检查评估,认定产品质量、安装及施工质量不达标的。
(十一)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的。
(十二)有重大负面报道,或短期内被多次投诉的。
(十三)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如出现下列“负面行为清单”行为之一的,由区残联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以书面形式报市残联。
(一)被行业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限期整改的。
(二)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三)在服务过程中有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服务机构之间或者服务机构与残疾人之间有恶意串通套取政府补贴资金行为的。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残联或残联委托的第三方监督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工作情况真实材料的。
(六)经区残联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虽经整改产品或服务质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或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区残联应监督该机构做好已发生有效订单的善后工作。
第四章 服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备案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原则,由负责其备案的区残联进行监督检查和争议解决,且保证备案服务机构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市残联对全市残疾人备案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三条 区残联应建立对本区备案服务机构监督、举报和投诉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服务机构因违约行为给残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因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等原因给残疾人造成人身及精神伤害的,残疾人可依法要求备案服务机构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备案服务机构与残疾人产生纠纷的,应通过正常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
附:
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
改造服务机构备案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二)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无障碍产品生产、经销、安装或施工改造等明确相关。
(三)按时参加并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年报工作。
(四)无异常记录、违法记录,5年内没有接受过行政处罚,未被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列入企业失信行为名单。
(五)机构业务负责人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关资质。
(六)满足残联的相关要求,接受残联的监督管理。
二、附加条件
(一)产品服务机构及施工服务机构备案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或行业对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备案服务机构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2、提供的产品均应取得销售许可或授权许可。
3、真实、准确提供产品名称、型号、参数、材质、功能、价格、质保期、认证标识和使用说明等。
4、产品服务机构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至少一处直接为残疾人提供产品咨询、展示、体验等免费服务的实体店(点)。
5、升降平台服务机构需保证在升降平台出现问题时,及时响应,并及时到现场进行维修。
(二)施工服务机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或家庭装修资质。
2、可提供《居家改造项目目录》中所涉及的施工类项目服务。
3、提供的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环保等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