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加快本市残疾人小康进程,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和生活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补贴对象及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每人每月补贴320元至400元;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或每人每月补贴300元;3.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的,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或每人每月补贴200元;4.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性收入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贴;5.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的,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至30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至300元。
计发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补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最早可追溯到2016年1月1日;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申领程序
申请。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初审。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和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由街道(乡镇)民政科提出初审意见。
公示。初审合格的,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残联依托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残疾人身份、现享受的残疾人扶持政策等信息情况的核实并作出审核意见。
审定。审核合格的,由区民政局参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或个人收入状况的报告,综合考虑作出审定意见。审定合格的,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发放《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
发放。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
复核。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半年度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停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补贴:1.户籍迁出本市的;2.死亡的;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4.未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5.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户籍迁移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申请并通过区民政局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京残发〔2010〕94号)、《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15〕36号)等相关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相关链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